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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保年金

首頁 > 勞保年金
 

勞保年金:98年1月1日起實施,所得替代率1.55%

一、「老年給付」:

1. 年資不滿15年的「一次給付」。
2. 年資滿15年的「年金給付」,(或可「按月」領取)。
107年前請領年齡為60歲,此後每2年遞增1歲,至65歲為止
 ,若領取未足「一次給付」就身故,遺屬仍可無條件領
 回差額。
※假如年資滿15年,但未達最低請領年齡者,最多可提前5年
 請領「減額年金」,每提前1年,給付金額減4%。延後請
 領者,可領取「展延年金」,每延後1年4%,最多可增
 給20%

二、「失能年金」:

1. 身心障礙程度經評估為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者。
2. 按給付標準,不足4000元者,發給4000元
3. 另加發眷屬補助,1人加發25%,最多加發50%

三、「遺屬年金」:

1. 「加保期間」:按給付標準,不足3000元者,給3000元
2. 「老年、失能」:原領年金金額 × 50%(不足3000元者,..
 發給3000元)。
3. 另加發眷屬補助,1人加發25%,最多加發50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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