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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

首頁 > 勞基法
 

負責人敬啟:
貴公司、寶號從民國88年元月1日起,應適用勞基法所規範之一切勞雇關係,對於下列條款,您了解嗎?
雇主不依法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,處以提撥金的2倍罰鍰
雇主不依法提撥,按月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
並按每一日加徵百分之三的滯納金,如逾三十日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

雇 主 違 反 下 列 條 款

罰 則

※雇主強制勞工從事勞動
判刑五年罰款五萬元
※勞工因健康,不接受延長工作
(女工PM10:00至AM6:00工作)
判刑六月罰款二萬元
※1.女工分娩休8週流產休4週
2.勞工職災補償
3.不得預扣工資
4.妊娠期間請調輕易工作
5.退休金基數15年 × 2=30+15(最高)
罰款三萬元
※加班:
一.1∼2H→1 三分之一
二.3∼4H→1 三分之二
三.超過46H/男、32H/女→2倍
※特休:
一.1∼2年→7日
二.3∼4年→10日
三.3∼4年→14日
四.10年以上加1日→30日(最高)
  提撥退休準備金→專戶存儲
  制訂工作規劃
罰款二千元二萬元
※拒絕、規避或阻礙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

罰款一萬元五萬元

從民國87年元月1日起,稅法修正為兩稅合一,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繳稅款25%,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互抵,如97年度個人所得為
一.41萬109萬應繳稅款13%
二.109萬218萬應繳稅款21%
三.218萬409萬應繳稅款30%
四.409萬以上應繳稅款40%,如何因應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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