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鑫和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 

※台北市設立地點注意事項:

1. 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(如註明店舖、一般零售業
 、辦公室、一般事務所等) 。

2. 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不符(如註明住宅、集合住宅等
 )須符合下列核准條件:
(1) 分區使用用途為住三以上。
(2) 面臨八米以上道路(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者不受限)。
證明文件:
(1) 分區使用證明。
(2) 使用執照平面圖。
(3) 建物謄本。
(4) 配置圖。
(5) 平面圖。
(6) 地籍圖。
(7) 套繪圖。

3. 同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:其中斷營業未滿二年且營業項目用途相當。
證明文件:
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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